小额贷款公司:普惠金融的一员

2013-9-25 11:18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889| 评论: 0|来自: 东方小贷

摘要: 将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、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,将有利于促进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,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。
  小 额贷款公司是向那些具有潜在偿债能力与意愿 ...
将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、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,将有利于促进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,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。
  

小 额贷款公司是向那些具有潜在偿债能力与意愿、但无法满足传统商业银行放贷要求的农户、个体工商户、微型企业、小型企业发放贷款,具有“高效、简便、灵活” 等特色,填补了低端信贷市场的空白,是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作为一种制度创新,小额贷款公司对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,缓解“三农”和微小企 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及社区经济融资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。然而,调整发展的背后,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问题。
  

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瓶颈
  

首先,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,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,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 资金补充。同时,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,无法获得信息,加剧了贷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,提高了交易成本。另外,从制度设计来看,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,借入资金有限,因而财务杠杆率低,使得股权回报率(ROE)低。
  

第二,融资渠道狭窄,融资成本高。在“只贷不存”的制度框架下,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。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》 (银监发[2008]23号)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规定,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,但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 50%。由于客户贷款需求巨大,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不久,就将公司资本发放一空。尽管《指导意见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 资金,但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的融资很少,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,只能以工商企业的身份从银行借入资金,使得融资成本较高。
   

第三,赢利水平低,税收负担重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的经营风险较大,贷款违约风险也较大,且由于每笔贷款额度较小,操作成本高,这些都会降低小 额贷款公司的赢利水平。税收负担重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“瓶颈”。从财税政策看,目前全国层面上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财税政策,税收支出已成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沉重负担。调研发现,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商企业执行,需缴纳25%所得税和5.56%的营业税及附加。但对同样服务于“三 农”的农信社是减半征收营业税,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全额征收,显然有失公平。
  

第四,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,监管力量薄弱。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利益的驱使,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、搭桥贷款等,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;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,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。
  

第五,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管理与风险控制。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、科技手段落后、信贷管理松散、风险管理不到位、拨备制度没 有建立等问题。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,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,不具备金融理论和实际知识,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。
  第六,缺乏 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机构。目前,满足小额贷款公司需求的服务机构还非常少,参与程度也很低,即使存在的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。特别值 得一提的是,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评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,将有利于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、降低融资成本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, 并有利于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。
  

明确合法地位,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
  

为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,缓解“三农”和微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及社区经济融资,应形成普惠金融的税收体系,从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。
  

第一,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。将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,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,促进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,并根据机构设置 地点与涉农贷款比例等实施税收优惠。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机构,只要机构设在偏远地区、涉农贷款比例大于70%,都可以给予营业税减免优惠等。
  

第二,形成政府监管、市场软约束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。发挥中央地方双层监管的制度创新的作用,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在监管微型金融的 优势并调动其积极性。此外,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批发的机构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,承担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,是市场力量监管小额信贷的一种重 要形式。同时,建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,依靠自身的力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。
  

第三,拓展融资渠道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借入两倍于资本金的资金,与普通的工商企业同等对待。其次,建立国家级批发资金基金,满足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。当然,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创新,如联合发债等。
  

第四,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体系建设,重点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。培育小额信贷信用评估机构、信用担保机构、咨询培训机构,强化小额贷款公 司的培训教育与能力建设,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执业能力,优化小贷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,规范操作行为。同时,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, 这也是最近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与教训,可以防止客户多头借款,过度负债,有利于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安全,也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。

作者 彭锡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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